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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

独立经济研究者,东方艾格农业、食品分析师,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。农民出身,从事粮食加工技术、粮食棉花的行业、世界经济、公司战略研究,尤其关注中国粮食安全、宏观经济和国际食品企业的研究。 每日接受来自世界各地媒体关于粮食、棉花、物价、宏观经济的等以民生内容的采访。 现利用网络窗口便利同大家进行交流。

 
 

湖北新增5亿斤商业储备,总规模达到10亿斤  

2015-07-21 11:47:12|  分类: 粮食安全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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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粮食局、财政局、农发行:

为贯彻落实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》(鄂政发〔201519号)、《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》和《湖北省省级商业储备粮油管理办法》精神,创新省级商业储备粮落实办法,建立科学合理、高效公平的省级商业储备粮承储机制,确保储备粮安全,经研究决定,对原有省级商业储备粮油规模承储情况进行复评,对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规模通过竞争安排落实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落实省级商业储备规模

本次落实省级商业储备规模10亿斤,即合同到期的现有省级商业储备粮5亿斤与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5亿斤(其中0.5亿斤用于成品粮储备,承储办法另行制定)

(一)开展原有省级商业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复评

原有省级商业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代储合同已于2014年全部到期。为全面掌握省级商业储备粮油管理运行状况,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政策性粮油储存安全与信贷资金风险,实现统一规范管理,省里决定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复查评估。复评企业须提供以下复评资料:

1.企业四年来经营情况及商业储备粮管理情况介绍;

2.《省级商业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复评调查表》(见附件1); 

3.按本通知(二)3要求提供复评资料。

复评工作由省粮食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农发行及专家组成联合评审组,开展资料复评。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,整改不到位的,由三方共同研究处理。

(二)组织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规模竞争性申报

根据承储企业的实际产量、仓容等指标测算,结合储备布局,将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分解到约20家企业承储。

1.填写《新增省级商业储备粮竞争性分配申请表》(见附件2

2.申报资格条件:

1)企业在湖北省辖区内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主营业务为粮食(大米、面粉)加工;

2具有省级及以上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称号(偏远山区具有市级及以上农业(粮食)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称号)。

3)企业具有自有产权的仓库设施,具备《省粮食局关于印发<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>的通知》(鄂粮规[2014]3号)规定的承储条件,开展粮食仓储业务两年以上;企业符合储粮要求的仓库容量不低于2.5万吨(偏远山区可适当放宽仓容标准),仓房及通风、熏蒸、粮情监测、清理及检化验等配套设施设备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,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;

4)企业管理规范,抗风险能力强,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,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;

5)企业信用、财务状况良好,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,近两年未连续发生经营亏损;

6)企业按要求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和全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。

7)企业根据承储规模自愿建立粮食经营风险基金。

3.申报资料要求:

1)企业简介(文字介绍基本情况、经营情况、管理情况、储粮情况等);

2)营业执照、土地证、房产证、税务登记证等影印件;

3)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20132014年度年终决算审计报告影印件;

4)最近一次农发行等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及银行授信情况;

5)企业消防、安全生产等检查验收合格相关材料;

6)企业加工、仓储、检验、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复印件;

7)库区平面图;

8)图片资料(包括企业全貌照片、仓库、粮食加工设备以及储粮配套设备等);

9)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;

10)其他需要提供的与申请表中有关数据、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。

(三)申报程序

申报企业向所在县(市、区)粮食局、财政局、农发行等贷款银行提交申报资料,由县(市、区)粮食局、财政局、农发行等贷款银行共同初审后,报市(州)粮食局、财政局、农发行等贷款银行复审。每个县(市、区)(含市直,下同)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不得超过1家。

申报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,可申请在农发行贷款,也可根据企业意愿选择其他银行贷款,申报资料由相应贷款银行负责逐级审核。

(四)综合评定

新增省级商业储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、资格审查、专家评审、实地核查,由相关部门终审,并在媒体公示,最后确定。

二、有关要求

(一)各地粮食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、农发行等开户银行要对复评及申报资料认真审核,严格把关,确保申报材料真实、完整。

(二)成立由省粮食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农发行等开户行相关处室人员和行业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,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,如发现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等情况,取消其参选资格。

(三)各复评及申报企业要按照相关资料的要求和顺序整理资料,以市(州)、省直管市为单位集中报送,于2015731日下午5点前报省粮食局调控处,逾期不报视为放弃。(联系人:郑从标、覃晓玉;联系电话:027-88874630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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